研究生代表大会
同济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研究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同济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常设机构是同济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得到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延迟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大会的筹备、会务组织及相关人员资格审查等工作。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本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新一届本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促进学校发展;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章程修改,由常任代表会议或五分之一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对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