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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根据2021925日同济大学第二十六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济大学研究生会章程修正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发挥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济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允许范围内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同舟共济”的校训,以加强对广大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同济大学“与祖国同行,以科教济世,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贡献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习近平对研究生教育工作重要指示,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沟通学校与广大同学特别是研究生群体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规范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促进各专业各学科的交流、交叉、融合,营造浓厚的学习、学术氛围和生动活泼、健康上进的良好风气;

(五)引导和鼓励研究生走向社会、认识社会、服务社会,在实践中了解中国的国情和民情,培养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培养适应未来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六)增进研究生的交流与团结,促进师生关系融通,加强在校研究生与广大师生、校友及国内外兄弟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和交流;

(七)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对工作人员的遴选和培养,强化研究生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提高同学满意度、大局贡献度、社会认可度,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三条 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同济大学学籍的在校中国研究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维护本会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八条  未经本会同意或授权,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发布文件。

第三章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研究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同济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常设机构是同济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得到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延迟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大会的筹备、会务组织及相关人员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本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新一届本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促进学校发展;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章程修改,由常任代表会议或五分之一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对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会常任代表会议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研究生帮助和监督本会的工作,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对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常任代表会议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20%

常任代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解释本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审议本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本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十五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研究生会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研究生会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代表结构应适当体现广泛性。

常任代表会议代表候选人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常任代表会议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数量的2倍。

第十六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同济大学全日制在校中国研究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五)能够自觉维护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知情权、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诉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本会会员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按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系)研究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按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第二十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补选推荐,经资格审查后成为代表。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任秘书长1名协助指导工作,由校团委专职团干部兼任,必要时可聘任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集体向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主席团不超过5人组成,探索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1人,以学期为轮值周期。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是研究生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常设执行机构。校区执行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决定。

执行委员会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执行委员会工作接受常任代表会议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对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议召集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出席并参与常任代表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审议、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报告和工作条例;

(四)决定聘任本会秘书长;

(五)领导本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会执行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批准任免本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本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面向全校研究生进行遴选,遴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遴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六章 学院研究生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团组织、校研究生会指导。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执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校研究生会主席团、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积极全面地配合本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各级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形成合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根据学院研究生会的实际情况,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校研究生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四)设立系一级研究生会的学院由学院研究生会参照本章程进行指导,并向本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本会报告召开情况,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研究生人数低于400人或未成立研究生会的学院可召开全体研究生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是各学院研究生会日常工作的领导负责机构,可探索实行轮值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应由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学院党委和本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会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

本会对学院研究生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对全校研究生公开。

第三十二条 经协商一致,学院党委同意,本会有权撤换工作不力或有其他不宜情形的学院研究生会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学院研究生会的决定和决议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执行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职责履行至下一届相应工作人员产生后为止。

第三十七条 如有以下情况的工作人员:

(一)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

(二)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力;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

(四)有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八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坚持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四十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应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研究生代表为主,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九章 校研究生节

第四十一条 同济大学研究生节的名称为“枫林节”。

第四十二条 “枫林节”宗旨为:团结、交流、参与、提高。

第四十三条 “枫林节”精神为:赤诚、热情、奉献、卓越。

第四十四条 在每年“枫林节”期间,本会及各学院研究生会应统一为全体研究生组织大型综合性活动,充分展现我校研究生风采,充分体现“枫林节”宗旨,发扬“枫林节”精神。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同济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负责解释。自同济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应经相应学联组织核准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交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会应依据本章程及所在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学院研究生会的章程。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应经校研究生会核准后报学院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交由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